[1]李立:《官民纠纷大信访小复议格局被打破》,《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7日。
任免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时根据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见宪法第62条第5项和第63条)。这种监督有两类,一是对国家主席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司法监督,根据平等原则,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路不明等罪适用于一切国家公职人员,国家主席也不能例外。
第5款规定:国民议会在行使特别权力期间不得被总统解散。如法国是在分权后的政治实践中出现了议会权力过大而影响政府稳定的局面,才加强了总统的权力以平衡议会和政府间的矛盾,法国半总统制的前身是议会制。[47]20世纪30年代著名的罗斯福新政,使美国渡过了经济危机,复苏了经济,显示了行政干预经济的威力。个人崇拜的危害性在于全民族的单一崇拜,而且是政治崇拜(其实质是权力崇拜),崇拜的对象是现世的人而非虚无的主,因此这种崇拜往往与个人独裁紧密相连。民主国家并非没有个人崇拜,而是崇拜多元化了,如现代社会大众对文体歌星的崇拜不亚于当年红卫兵对毛主席的崇拜。
[47]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5页。除非将来建立宪法法院,那么国家主席的有关政治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可由宪法法院作出裁决,在那种体制下,议会可能拥有的是诉权,宪法法院拥有的才是裁决权,这需要宪法法院有崇高的地位。我们认为,如果从造成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的根源入手,通过对这些根源的深入剖析,就能找到走出困境出路的方向。
18表面看起来,似乎使用词典中的定义是严格法治下的产物,它可以避免解释者的主观性。[2]黄茂荣:《法律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6页。按照主观解释最初的观点,法律解释就是要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思为何,到了20世纪出现了新主观说,新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不是要探求立法者立法时的心理学意义上的意思,而是要探求法律规范背后与之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利益状态及其权衡,以便尽量扩展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概括性指称的是一组事物的大小范围,一组事物的范围越大,就越具有概括性。
上述案件涉及限制工人劳动时间的州法律是否违反宪法正当法律程序中的合同自由,这需要对合同自由一词进行阐释。由此可见,宪法文义解释的困境表现为释宪者的主观性问题。
二、针对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的各种努力 由于宪法语词特征带来的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给释宪者平添了无尽的困扰。当我将我心目中的老虎画在纸上时,我希望你按照老虎的本性来理解我所使用的这个词,也就是说,你应该将这个词理解成具有老虎本性的这类动物,而不管是否符合我所画的那个老虎图例。尽管宪法语词的概括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给释宪者确定宪法文义带来了诸多困扰,但这些语词所指涉的事物之本性为释宪者摆脱困境指明了方向。前者是指不确定性不直接出现在文本的语言上,而是当文本被执行或应用的时候才间接地显示出不确定性来,这种不确定性也叫做外在不确定性。
31俄勒冈州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禁止任何工厂或洗衣店雇佣妇女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31]Muller v. Oregon, 208 U. S. 412 (1908). [32]Lochner v. New York, 198 U. S. 45 (1905). 该案件基本案情是,纽约州的一项法律规定了面包店工作的最高工时,即在饼干、面包或蛋糕店,任何职员不得被要求或允许每星期工超过60小时,或每天超过10小时。因为文字是法律意旨附丽所在,也因为它是法律解释活动的最大范围,因此,着手解释法律的时候,首先便须去确定文义涵盖的范围。4法律语词含义模糊性的特点是人类语言多固有的,哈特坦承人类语言具有空缺结构(open texture)的特征,任何选择用来传递行为标准的工具——判例或立法,无论它们怎样顺利地适用于大多数普通案件,都会在某一点上发生适用上的问题,将表现出不确定性。
Bockelmann如此界定:在每种处境、每种事态、每种人类的追求及历史的倾向的背后,都隐藏着一个正确的判准,我们应该探询它,它是内在于事物中,而非超越事物之上。事物本性 法解释学是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无论是理论研究者还是实务工作者历来都认为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开始。
11由于宪法的概括性和原则性比一般法律更强,这给释宪者对宪法语词的主观理解提供了更大空间,也增加了释宪者在文义解释过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余地,使得宪法文义解释的主观性比一般法律解释的主观性更强,从而使宪法文义解释的主观性困境更为复杂化。15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词典的定义成了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究竟应该怎样确定一个语词的含义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长达200多年的历史中,通过参考词典的办法审理过大量的案件,并且近年来这种对词典的依靠达到一种前所未有的程度。由于宪法内容涉及的是事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释宪者在解释宪法语词时,除了考虑抽象宪法语词字面上的特定含义之外,还要顾及宪法解释的结果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许多宪法语词都是评价性的,含有一定的价值因素在里面。7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特征在宪法上表现得更为突出,这主要是由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内容决定的。当我使用老虎这个词时,我想指的是具有共同特征、共同本质的这类动物,尽管我对这类动物的共同特征和本质是什么并不十分清楚。宪法解释与一般法律解释一样,需以被解释的文本语词为出发点。
德国法学家海因里希·德恩伯格曾提出下述见解,从某种程度上讲,生活关系本身就含有它们自身的标准和它们自身的内在秩序。可见,合同自由本质上虽是保护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自主缔约权,但当将其适用于不同案件时却因当事人性别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在特定环境下说出一句话,如果说话者或听众不知道将这句话用于具体情况时的意思是什么,这句话就是模糊的。不同解释者面对这种抽象宪法语词时,会根据各自的理解和判断产生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因而会导致更大的分歧与争议,这正是文义解释导致无止境的争议的主要原因。
[14][19][美]詹姆斯·安修:《美国宪法判例与解释》,黎建飞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8页,第11页。 四、宪法文义解释困境的出路 尽管作为文义解释对象的法律语词的特点在宪法上表现得更为突出,给宪法文义解释带了的困境更为复杂,通过上文对造成这种困境的根源即宪法语词特点的深入分析,我们或许能够发现突破这一困境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途径。
宪法语词与一般法律语词一样,也受制于人类语词特点带来的困扰。27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是想用那种语词来传达他们所希望表达的观点或事物的本质,而不是想授权后代用他们的价值去填补这些空洞的语词,因为这些语词本来就不是空洞的,而是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们的含义能由其所指涉的事物之本性来引导。对只有专业含义的宪法文字或术语,要作专业理解。宪法语词比一般制定法语词具有更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宪法语词也就具有比一般制定法更大的模糊性,这就使解释者的主观性进一步增强。
事物的本性或本质,亦即事物的本然之理,是指内含于事物本身之内的正确道理。内在不确定性容易把握,因为从文本的语词中就能发现明显是相互矛盾的表达,解释者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其中一种表达并将其适用于具体情况。
可见,不能仅仅因为一组事物的范围大就说这组事物的边界是模糊的。5波斯纳把法律文字这种不确定性分为内在含混和外在含混,前者是指由于法律用语本身的多义性和评价性而引起的模糊不清,后者是指由于语境的变化而导致原本清楚的语词变得不清楚了。
宪法条款的措辞确实具有很大的模糊性,然而,如果这些条款的含义是由其所指称的事物的性质决定的,而不由制宪者意图或读者的看法决定的,那么在对宪法语词的正确解释中,就不能因其措辞的模糊性而提出不确定性的主张。这些特征会使宪法语词的意义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因时而变,似乎宪法根本没有确定的含义。
A·雷蒙德·伦道夫(A. Raymond Randolph)法官认为,引用词典会产生这样一种幻觉,似乎它总能提供确定的或一般性的定义,词典编纂者用一些词去定义另一些词,再像定义那些词一样,用更多的词去定义那些定义中的词,这成了一种循环,使用词典的定义把问题推回到了原来的地方。[7]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第14-15页。对既有专业含义又有常用含义的宪法文字,一般按通常含义理解,除非所规定的事项的性质或上下文表明它有专业含义。美国的麦考罗诉马里兰(McCulloch v. Maryland)一案29的判决,即是以宪法语词所指涉的事物之性质为基础的。
6苏力教授则把因语境变化导致的法律语词变化分为历时流变和共时流变,前者是指同一语词在一个历史时期中被普遍认可的意义在另一个时期会消失或变更,后者是指同一社会中的不同语言共同体对同一语词有时会有不同的理解。尽管宪法文义解释因受制于宪法语词的特点而存在诸多解释上的困境,但由于文义解释是宪法解释绕不过的坎,释宪者必须正视而无法回避它。
而在Muller v. Oregon案中,布鲁尔法官(J. Brewer)在代表法院的判决书中写道:契约自由并非绝对,两性之间的内在差异,为补偿妇女承受的特殊负担而制定的立法提供了理由,尽管同样的立法对男性工人将会被推翻,但保护妇女的法律对保障真正的权利平等是必要的,因而判决限制妇女工作时间的俄勒冈州法律是合宪的,维持了俄勒冈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新主观说假定法律存在广泛的漏洞,并主张解释者对此应推测立法者的评价,无法推测这种评价时,就以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评价及自己的评价进行补充。
隐于这种关系中的内在秩序被称之为‘事物之性质。 刘国,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